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也不得占用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时间举办兴趣班、实验班并收取额外费用。学前教育机构不得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