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权利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权利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对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卫生保健人员按照规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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