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权利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权利 第二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业务培训、专业发展、工资保障、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有序流动制度,对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和保育员定期实施免费培训,提高学前教育保育教育队伍整体素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