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权利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非在编教师,其人均年收入应当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点五倍以上。
学前教育机构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非在编教师,可以按照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和医疗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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