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权利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