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三条 鼓励学前教育机构与家庭、村(居)民委员会合作,面向公众开展多种形式的保育教育知识宣传、指导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