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权利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包括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营养员、炊事员和保安员等。学前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