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进行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和处理。
学前教育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