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课程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课程内容应当密切联系儿童生活,注重培养儿童的学习兴趣。
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活动,应当避免小学化倾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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