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八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安全管理、财务管理、课程管理、人事管理、档案管理、家园联系等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