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九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儿童,不得对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