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七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七条 学龄前儿童入园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后办理入园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