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五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儿童,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注重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的教育,保育教育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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