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三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三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办学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