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二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二条 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举办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二)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
(三)拟聘用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
(四)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场所权属证明和经费来源证明;
(五)办学场所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六)餐饮服务许可证明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
(七)联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一)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二)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
(三)拟聘用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
(四)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场所权属证明和经费来源证明;
(五)办学场所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六)餐饮服务许可证明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
(七)联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筹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