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四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四条 前教育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增设分园的,应当按照新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实行属地管理。
学前教育机构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儿童,由原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由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学前教育机构增设分园的,应当按照新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实行属地管理。
学前教育机构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儿童,由原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由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