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安全优先;(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四)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