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6-05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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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 第二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及与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四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安全优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四)及时、... 第五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教育部门是全市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 第七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学校安全有显著成绩或者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开展应急演练。学校课程设置应当包含安全... 第十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每学期应当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学... 第十一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 第十二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 中小学校和其他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保... 第十三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实行门卫制度。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出入学校的人员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未经同意的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 第十四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学校或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给教职员... 第十五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实验仪器、药品、危险品应当分类存放在安全地点,严格管理和使用制度。 实验指导人员和学生必... 第十六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教学楼、图书馆、... 第十七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服务机构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为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十八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的医疗用品和专(兼)职卫生人... 第十九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在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采取必要... 第二十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不得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 中小学校组织大型集...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征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和...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当及时向主管的教育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暑假、寒假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在节假日应当安排人员值班,保护学校...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教职员工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 任何...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校园内和学校周边发生的违...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做好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上学、放学期间,处于交通要道的...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规定范围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距中小学周围最近路程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限制未...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周边不得新建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新建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生态环境主...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三十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关于侵权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校提供给教...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学校证明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学校周边环境因素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立即向主管的...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情形严重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学校及有关部门、保险机构和当...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期间,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泄露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隐私的... 第四十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不得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学校安全责任人和主管...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学校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学生,是指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二)教职员工,是指学... 第四十七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发生的幼儿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条例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 第四十八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处理完毕的学校安全事故,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