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不得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
中小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应当向主管的教育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