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不得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中小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应当向主管的教育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