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当及时向主管的教育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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