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当及时向主管的教育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