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暑假、寒假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在节假日应当安排人员值班,保护学校人员和财产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