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教职员工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
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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