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做好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上学、放学期间,处于交通要道的中小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进行交通护导;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上学、放学的学生。
公安机关和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学校门口或者附近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并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在上学、放学期间,处于交通要道的中小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进行交通护导;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上学、放学的学生。
公安机关和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学校门口或者附近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并做好交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