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规定范围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
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乱卖、违章搭建等及时进行清理。
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乱卖、违章搭建等及时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