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周边不得新建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新建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对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对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