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三十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关于侵权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