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的医疗用品和专(兼)职卫生人员。
学校应当做好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卫生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工作提供指导,帮助学校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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