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教学楼、图书馆、师生宿舍等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格用电、防火、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