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实验仪器、药品、危险品应当分类存放在安全地点,严格管理和使用制度。
实验指导人员和学生必须遵守实验操作规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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