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服务机构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其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学校及其生活服务区和为学校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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