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