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受伤害者亲属或监护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