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情形严重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学校及有关部门、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组成调查组调查。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