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主管的教育部门应当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十日。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