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不得向学生筹集,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保险经费列入教育经费支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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