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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