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学校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