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学校安全有显著成绩或者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