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开展应急演练。学校课程设置应当包含安全教育内容。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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