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开展应急演练。学校课程设置应当包含安全教育内容。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