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处理完毕的学校安全事故,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