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个人献血贡献突出的;
(二)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成绩显著的;
(三)研究、推广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成绩显著的;
(四)对献血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
(五)为献血工作作出其他显著成绩的。
(一)个人献血贡献突出的;
(二)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成绩显著的;
(三)研究、推广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成绩显著的;
(四)对献血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
(五)为献血工作作出其他显著成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