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骗取医疗临床用血相关费用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追回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献血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