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非本市户籍的居民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籍人员在本市献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