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本市无偿献血和义务献血的公民,本条例施行后其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