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十条

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十条 建立终身教育监督管理制度和评估制度。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促进委员会应当统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涉及终身教育的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并定期对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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