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六章 教育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六章 教育人员 第三十三条 职工教育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热爱职工教育事业,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业务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