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六章 教育人员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六章 教育人员 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从事职工教育的专职教学人员在职称评定、晋级、调资、奖励、住房分配、生活福利、退休养老等方面,享受本单位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待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独立设置的职工学校专职教育人员享受相应的普通学校教育人员的同等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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