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职工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并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工教育经费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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