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五章 办学 第三十条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五章 办学 第三十条 职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必须把开展职工教育作为主要任务,加强教学管理,制订教学计划,建立考核制度,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并按有关规定颁发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