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五章 办学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五章 办学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学校、培训机构面向社会招生。学费和杂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市)教育、劳动、物价等部门在省规定的项目和收费幅度范围内提出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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